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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特约监察员的基本条件
1、遵守公序良俗,作风正派、坚持原则、实事求是,关心政府效能、廉政建设,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。
2、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、法律意识、行政服务常识,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,热心社会公益工作。
3、身体健康,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。
二、特约监察员的选聘范围、方式和任期
1、选聘范围:热心参与社会监督工作的市民、群众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会团体、新闻媒体、企事业单位等。
2、服务窗口特约监察员的人数为每届6-10人。
3、聘请方式:由中心发布公开招聘信息,收集报名人员信息,由中心研究确定。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应聘的受聘人员颁发《特约监察员聘书》。
4、特约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两年。聘任期满后,个人表现突出且工作需要的,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,可以续聘,到期未续聘即自动解聘;若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,协商一致后,可提前解聘,收回聘书。
三、特约监察员的工作职责
1、关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,积极了解、收集市民(企业)对行政审批服务的各项意见和建议,每年至少提出一项对我区行政服务的工作建议;
2、有权以明察暗访形式对窗口服务进行监督检查,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中心组织的服务窗口日常巡查活动;
3、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监察员会议;
4、如发现窗口工作人员违法、违规行为,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向中心反馈;反映监督情况时,应当做到详细、准确、客观、公正,做好相应记录。
5、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获得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;调查、了解窗口行政服务的办理情况。
6、办理中心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活动。
五、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
1、向特约监察员提供窗口服务有关文件资料,保持与特约监察员的联系,对其意见建议做好记录和反馈。
2、不定期邀请特约监察员到中心进行义务监督或日常巡查。
3、积极收集特约监察员对窗口工作的意见建议并研究、办理;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特约监察员工作交流会;如有重大事项亦可临时组织召开。
六、特约监督员的解聘
特约监察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,区行政服务中心有权予以解聘:
1.有违法、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;
2.因工作调整、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;
3.无故或长期不参加聘请单位特约监督员工作的;
4.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。
特约监督员未到期而被解聘的,聘请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有关单位。
七、附则
本办法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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